(2011)甬慈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柏根与王绍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柏根,王绍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636号原告:胡柏根。委托代理人:陈跃,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建迪,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绍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杏裕,经理。委托代理人:励阳琼,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柏根诉被告王绍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伯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计166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茅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