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知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紫金神话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紫金神话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234号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穗生。委托代理人黄悦波、裘红萍。被告杭州紫金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紫金神话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紫金神话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审 判 员 吕凤祥人民陪审员 王 中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顾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