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知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紫金神话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紫金神话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223号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穗生。委托代理人:裘红萍。委托代理人:黄悦波。被告:杭州紫金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亮。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紫金神话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审 判 员 吕凤祥人民陪审员 王 中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韦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