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虞越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行与陆某某、马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行,陆某某,马某某,金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虞越商初字第87号原告浙江××行,8,住所地上虞市××街。负责人阮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某某。被告陆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行与被告陆某某、马某某、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金某某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行提出的财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某某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欢代理审判员 朱 辉人民陪审员 罗金淼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