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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榆郭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美霞与被告杜振祥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霞,杜振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郭民初字第99号原告王美霞,女,农民。被告杜振祥(又名杜大祥),男,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霞与被告杜振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霞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美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美霞负担。审 判 长  陆亚莉审 判 员  刘文慧助理审判员  王 琴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