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X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Y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X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Y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X,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Y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总经理。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X,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委托代理人赵X,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X,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深圳市Y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与被上诉人黄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6)深南法民三初字第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6日,黄XX与X公司、Y公司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黄XX向X公司、Y公司购买深圳市X区X路X花园X楼X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房价为人民币(以下相同)5110162元。2006年3月,黄XX支付了全部房款。2005年11月7日,黄XX与X公司、Y公司签订《XX家居装修安全责任书》;2005年11月8日,黄XX、X公司、Y公司及涉案房产装修单位负责人签订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上述文书均有黄XX应当聘请有营业执照和承建资格证书的施工队伍等内容。2005年11月8日,黄XX签署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公约》和《维修施工承诺》,上述文书均有"不得随意拆除承重墙,不得私自开凿楼层面、破坏防水层"等内容。X公司、Y公司提交了《XX小区家居装修承诺书》、《XX小区装修审批表》及两份《XX小区家居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黄XX以上述证据没有黄XX签名而不予确认。2006年6月7日,黄XX向X公司、Y公司发出一份函,主要内容为因漏水,黄XX要求X公司、Y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350元。2006年7月24日,X公司、Y公司向黄XX发出《关于XX苑X业主住宅渗漏情况的回复》,主要内容为:1、2006年5月28日上午,X公司、Y公司首次发现涉案房产存在渗漏现象;2、渗漏造成的损失有3处,约4平方米;3、2006年6月17日,渗漏修复已经处理完毕,没有再发现渗漏现象。黄XX提交了一批票据,欲证明上述票据涉及的装修材料为黄XX的损失,分别为:1、2005年12月2日的送货单,金额为8190元(无客户名称);2、2006年2月16日的送货单,金额为6500元(无客户名称);3、2006年8月9日的发票7张,金额共计6500元(有客户名称);4、2006年10月13日的送货单4张,金额共计42677元(无客户名称)。X公司、Y公司以无证据证明上述装修材料用于涉案房产的渗漏位置及涉案房产发生渗漏的原因系黄XX私挖地下室为由,对上述装修发票及收据的关联性予以否认。2006年12月5日,深圳市XX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关于XX苑X户型扩建地下室工程造成的建筑物结构受损而导致渗水问题的说明》,主要内容为私挖地下室所必须进行的挖出回填土、打掉拉梁、打掉柱墩及使用大功率的机械行为均会导致结构受损而发生渗漏。X公司、Y公司述称,作为涉案房产设计单位的深圳市XX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建筑工程甲级等级的正规国营单位。黄XX述称,深圳市XX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系涉案房产的设计单位,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对该份说明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均不予确认。2006年12月3日,X公司、Y公司申请对涉案房产的渗漏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经黄XX与X公司、Y公司同意,原审法院指定广东XX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后黄XX申请变更鉴定机构为广东X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X公司、Y公司表示"基本同意"。2007年8月8日,原审法院委托广东X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房产进行的渗漏原因进行鉴定。2007年10月30日,广东X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作出回复,该鉴定所以该所的仪器设备无法检测涉案房产渗水的位置,因此,该鉴定所决定不能受理涉案房产的鉴定委托。2008年12月22日,黄XX要求对涉案房产的渗漏原因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进行鉴定。2009年2月18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作出鉴定方案,鉴定费用为161216元。黄XX未预交鉴定费用。2009年8月3日,广州XX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鉴定公司")接受黄XX的委托对涉案房产作出房屋渗水原因鉴定报告,其中,鉴定结论为"该房屋渗漏主要是由于房屋防水层破损和细部节点防水构造处理不规范所致;未发现有因装修改造行为导致的房屋渗漏现象";处理建议为"1、对防水层破损和细部节点防水构造处理不规范的部位重新做防水和节点封闭处理;2、露台与室内之间增设100㎜高的挡水门槛,并做好此节点的防水处理"。X公司、Y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主要内容为:1、"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网址上提供的"广州市XX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资格证书编号和执业证书编号分别为X和XX,并非0311和0314;2、鉴定报告无记载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无鉴定人资质证明、无鉴定委托书、无委托人身份证明、无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无鉴定人签名;3、鉴定报告称对涉诉房产建筑年代进行必要的了解后结论是建筑年代为2006年,事实涉诉房产是2004年中开始建设,2005年完成;4、鉴定报告并未说明鉴定依据采用的有关图纸、技术资料,鉴定报告中没有体现作出鉴定依据所必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5、鉴定报告称房屋结构形态为一栋三层框架结构建筑,而事实上涉诉房产结构形式为地面为一栋三层框架结构建筑,地下为**地下室,而地下室系业主私自开挖,鉴定报告对此未作描述;6、鉴定报告认定涉诉房产渗漏主要是由于房屋防水层破损和细部节点防水构造处理不规范所致。涉案房产面积为269.35平方米,鉴定报告中记载涉诉房产的面积为303.36平方米,两者相差的34.01平方米是黄XX私挖地下室的面积,而私挖地下室导致防水层拉裂致使房屋渗漏,鉴定报告未作论述。2010年5月9日,原审法院向XX鉴定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XX鉴定公司对X公司、Y公司提出的上述异议进行答复。2010年5月20日,XX鉴定公司作出如下答复:1、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编号和职业证书编号无误(附证书复印件);2、鉴定报告盖有XX鉴定公司专用章,因黄XX委托的是一般房屋渗漏鉴定,不需要鉴定人员签名;3、涉案房产的建筑年代由黄XX提供;4、鉴定报告采用的依据主要是为了满足鉴定结论的需要;5、鉴定报告对房屋概况的描述主要是为了满足鉴定目的的需要;6、鉴定报告的房产面积包括了露台加顶盖后的面积。34.01平方米不是地下室面积。如果挖地下室导致防水层拉裂致使房屋渗漏,则防水层拉裂前应是脆性的基层砼构件先发生拉裂,只有基层砼构件拉裂产生的应力大于防水层的抗拉强度后,防水层才会被拉裂,而现场情况是基层砼构件保持完好,未发现有任何拉裂痕迹。未发现挖地下室导致防水层拉裂致使涉案房产渗漏,故鉴定报告不需要论述。2009年10月,X公司、Y公司要求对涉案房产的渗漏原因进行司法鉴定。2010年3月1日,X公司、Y公司撤回了司法鉴定申请。另查,涉案房产2005年12月和2006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2281元。黄XX于2006年11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确认涉案房产存在质量问题;2、委托权威部门出具解决涉案房产漏水问题的方案;3、判令X公司、Y公司承担保修义务并按前款请求所述方案彻底解决涉案房产的漏水问题;4、判令X公司、Y公司赔偿黄XX经济损失200000元;5、由X公司、Y公司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存在渗漏问题,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予以采信。涉案房产系由X公司、Y公司卖给黄XX,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亦予以采信。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房产的渗漏原因系房屋质量问题还是黄XX的装修行为引发的。深圳市XX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作为涉案房产的设计单位,与涉案房产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利害关系,对其所出具的《关于XX苑X户型扩建地下室工程造成的建筑物结构受损而导致渗水问题的说明》,原审法院不欲采信。XX鉴定公司接受黄XX的委托对涉案房产作出的房屋渗水原因鉴定报告,虽然并非原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但是,作为具有资质的XX鉴定公司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仍具有一定的证明力,X公司、Y公司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而X公司、Y公司在收到XX鉴定公司所作出的鉴定报告,虽曾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在司法鉴定结束前,X公司、Y公司撤回了司法鉴定申请,因此,X公司、Y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的责任,即对XX鉴定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原审法院予以采信。根据XX鉴定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涉案房产的渗漏原因与黄XX的装修行为无关,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房产的渗漏原因系房屋质量问题,X公司、Y公司应当对涉案房产承担保修义务并对黄XX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黄XX因涉案房产的渗漏而损失的费用,应当由X公司、Y公司赔偿。2006年6月7日,黄XX向X公司、Y公司发出一份函,主要内容为因漏水,黄XX要求X公司、Y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350元,该函系涉案房产刚发现渗漏时由黄XX发出的函,可信度较高,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即至2006年6月7日,黄XX损失的费用为12350元。对于黄XX提交的欲在2006年6月7日之前发生费用的单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对黄XX提交的2006年8月9日的7张发票(金额共计6500元,有客户名称)和2006年10月13日的4张送货单(金额共计42677元,无客户名称),虽然黄XX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装修材料均用于渗漏部分,但黄XX在2006年6月7日后继续进行维修亦符合常理,因此,原审法院酌定,2006年6月8日至2006年10月13日,黄XX因涉案房产的渗漏而损失的费用为15000元。涉案房产每月的物业管理费为2281÷2=1140.5元,自2006年涉案房产发生渗漏以来,涉案房产的居住品质降低系不言自明的,因此,原审法院酌定,X公司、Y公司应就此补偿黄XX50000元。对黄XX提出的其他损失,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X公司、Y公司应支付黄XX赔偿款77350元。对黄XX提出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X公司、Y公司对涉案房产承担保修义务;二、X公司、Y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XX77350元;三、驳回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X公司、Y公司负担2131元,由黄XX负担3379元。上诉人X公司、Y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驳回黄XX的诉讼请求;3、由黄XX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XX鉴定公司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审查鉴定结论是否有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该条款涉及的鉴定结论既包括司法鉴定也包括一般鉴定,而XX鉴定公司复函称鉴定报告"并非司法鉴定无需鉴定人签名"与上述规定相悖;2、XX鉴定公司鉴定人员依据现场基层砼构件保持完好、未发现任何拉裂痕迹而作出房屋渗漏原因并非挖地下室所致的结论。众所周知,基层砼构件是否完整必须专业人士借助专业设备进行检测,过程非常复杂,而XX鉴定公司仅凭肉眼观察就下结论,是错误的;3、涉案房产的设计单位深圳市XX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是国家综合甲级设计单位,对房屋所处地质环境、建筑地基、房屋结构非常了解,从专业的角度论述了黄XX私挖地下室所必需的挖出回填土、打掉拉梁、打掉柱墩、使用大功率机械的行为都会导致建筑物结构受损而发生渗漏。该结论科学、专业,应当作为证据采用。该结论与XX鉴定公司的鉴定结论并不矛盾,渗漏确是由于防水层破损所致,而防水层破损是因为黄XX私挖地下室所致,XX鉴定公司的鉴定结论不能说明渗漏是由于房屋质量问题所致。二、原审法院判令X公司、Y公司赔偿黄XX损失7735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判令赔偿12350元的依据是2006年6月7日黄XX向X公司、Y公司发出的函,该证据是黄XX单方提交的,无有效的费用支出凭证或X公司、Y公司签字确认,不能证明黄XX的损失;2、判令赔偿的15000元,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前后矛盾;3、判令赔偿的50000元,亦无任何证据证明。X公司、Y公司采取上门、致电和发律师函等方式、多次积极主动地要求黄XX配合,尽快将渗漏处修复,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均被拒绝。就算有损失扩大,也是黄XX造成的。被上诉人黄XX口头答辩称:一、黄XX证明了涉案房产是从X公司、Y公司处购买、涉案房产在保修期内出现严重渗水,就已完成举证责任。X公司、Y公司认为渗水是由于黄XX装修所致,应由其举证。更何况黄XX委托XX鉴定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而X公司、Y公司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1、深圳市XX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未进行实地勘察就出具了说明,认为黄XX开挖地下室可能导致房屋渗水,缺乏说服力;2、该说明未作出房屋渗水是由于黄XX开挖地下室导致的结论,仅列出了四个可能导致房屋渗水的原因,无法推翻XX鉴定公司的鉴定报告;3、深圳市XX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是涉案房产的设计单位,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其与X公司、Y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是正确的;4、XX鉴定公司的鉴定报告提交法院后,X公司、Y公司曾经申请司法鉴定,其后又撤回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原审法院判令X公司、Y公司赔偿77350元,虽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但黄XX尊重该结果。涉案房产系联排独栋别墅,黄XX入住之后,却不断出现渗水问题。从黄XX提交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涉案房产多处渗漏,导致家中的天花板、墙面皱皮、开裂、脱落,并出现大面积霉变,屋内装修材料及家具均被损坏。因X公司、Y公司拒不承担维修义务,黄XX无奈提起诉讼。本案一审历时四年,在这四年间,黄XX支付的管理费就多达50000余元。房屋居住品质降低而带来的损失,无法通过量化的标准确定。原审法院判令赔偿的77350元,系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理念、遵循日常经验法则,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及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大量类似的先例。三、关于X公司、Y公司提出的鉴定费问题。XX鉴定公司收取不到10000元,而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要收费161216元,黄XX为了不继续扩大损失,没有支付该高额费用,并且,黄XX认为不能以XX鉴定公司收费的高低而否认其鉴定报告的准确性。XX鉴定公司的鉴定费发生在2009年,此时已超过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黄XX不可能再向法院请求。二审审理过程中,1、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X公司、Y公司未对涉案房产三楼渗漏的原因申请鉴定;2、X公司、Y公司向本院书面确认涉案房产的保修期至2010年10月28日届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X公司、Y公司主张因黄XX开挖地下室致使防水层破损而产生渗水。本院认为,因渗漏发生在涉案房产三楼,且至黄XX首次发函主张漏水问题时,尚在保修期内,X公司、Y公司的该主张不符合常理,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X公司、Y公司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深圳市XX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材料非肯定性的结论,均表述为由于地下室回填土被挖出等四项原因"可"导致建筑物结构受损而产生渗水问题,并未认定涉案房产的渗水是由于黄XX开挖地下室导致。而由黄XX委托、XX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和书面答复显示涉案房产的基层砼构件保持完好,没有拉裂痕迹,未发现挖地下室导致防水层拉裂致使房屋渗漏,即排除了X公司、Y公司关于黄XX私挖地下室导致防水层拉裂的主张。该鉴定单位和相关鉴定人员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X公司、Y公司对此鉴定报告虽有异议,但始终没有举出相反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XX鉴定公司的鉴定报告,涉案房产的渗漏系房屋质量问题所致,X公司、Y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并赔偿黄XX由此产生的损失。原审判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黄XX损失大小的问题。从2006年6月7日黄XX首次发函主张损失至今已五年有余,涉案房产因渗漏持续产生损失,根据X公司、Y公司确认真实性的黄XX提交的现场照片,本院确认,涉案房产天花、墙面、家具等开裂、破损,由此必然产生损失,不以黄XX是否已经进行维修为必要。根据涉案房产的状况、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黄XX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原审法院酌定X公司和Y公司赔偿黄XX7735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X公司、Y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为4300元,由黄XX负担2637元,X公司、Y公司负担16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为1734元,由X公司、Y公司负担。一审法院退回黄XX案件受理费1210元,X公司、Y公司迳付黄XX案件受理费1663元。本院退回X公司、Y公司案件受理费928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粤芳审 判 员 柯云宗代理 审 判员 赵 霞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兼) 李开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