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1983号原告:王某,女,金安区双河镇九十铺中学教工,住六安市金安区双河。被告:刘某甲,男,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胡正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为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正发、证人刘运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刘某甲于2006年夏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一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刘某甲辩称:原告诉称的与事实不符,原告要求离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甲于2006年夏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乙。同年2007年10月被告刘某甲在上海嘉定打工时受伤后,双方由于家庭琐事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为此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合法有效婚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扶持,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虽存在一些矛盾,但双方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今后原、被告双方如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切实负起各自应尽的家庭责任,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铮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