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游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朱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游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丽平本院在执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朱丽平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丽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0)杭萧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 勇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传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