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531号原告郑某,保定市惠泽园酒店员工。被告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1年8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