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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3057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中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栋,陕西华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057号原告陕西中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振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吉伟。委托代理人刘骥。被告陈栋。委托代理人陆地。第三人陕西华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号国际贸易中心**层。法定代表人卜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陕西中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栋、第三人陕西华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中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8年1月1日与第三人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至原告处工作。被告在派遣期间虽然存在偶尔加班的事实,但原告已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了加班费。并且加班费应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标准应按照被告在职期间当时的基本工资计算。故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3834.88元加班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加班费23834.88元。经审理查明,原告陕西中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7月13日进行2008年度年检后,未再进行年检,并于2010年12月2日通过工商行政部门在西安日报发出公司注销公告,最终于2011年1月25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告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陕西中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起诉前已经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其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中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换香审 判 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昕打印:相丽华校对:刘昕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