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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普法民一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陈乙海与陈伟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乙海,陈伟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普法民一初字第188-2号原告陈乙海,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陈伟丰,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揭普法民一初字第18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陈伟丰所有的位于普宁市××××的房屋(粤房证字第××××号)及位于普宁市××××的房屋(粤房证字第××号)。现原告陈乙海于2011年8月6日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陈伟丰所有的位于普宁市××××的房屋(粤房证字第××号)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陈乙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伟丰所有的位于普宁市××××的房屋(粤房证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蔡少雄代理审判员  蔡艺强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进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