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益明与吴子兵、吴亚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楼益明;吴子兵;吴亚玲;吴松林;冯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76号原告楼益明,街道西力村8组。委托代理人贾显武,。委托代理人陈蔚。被告吴子兵,义亭镇白塔塘村23组。被告吴亚玲,义亭镇白塔塘村23组。被告吴松林,义亭镇杭畴村9组。被告冯占云,稠城街道莹波路1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楼益明诉被告吴子兵、吴亚玲、吴松林、冯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益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楼益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冯占云和吴松林共同所有的位于东洲花园映日苑10幢2单元101室房产(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奇进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楼含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