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西国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义县分公司、胡协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国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义县分公司,胡协反,丁后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执字第86-5号被执行人江西国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义县分公司,住所地:安义县凤凰山开发区。负责人胡协反,系江西国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协反(曾用名胡衍胜),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江西省新建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系江西国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家住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丁后保,男,1947年4月15日出生,江西省新建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新建县。被执行人江西国振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胡协反、丁后保挪用资金罪,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的(2010)安刑初字第07、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移交人安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0年11月15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熊林冲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