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545-1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志刚与徐延国、孙思明、李刚、费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志刚,徐延国,孙思明,李刚,费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545-1号申请人:魏志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徐延国,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孙思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李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费文华,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魏志刚与徐延国、孙思明、李刚、费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志刚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延国、孙思明、李刚、费文华的工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思明的工资2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