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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昊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与吕春桥、周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昊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吕春桥,周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061-1号原告(反诉被告):茂名市城区昊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六路38号大院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康惠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权,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世增,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吕春桥。被告:周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茂名市城区昊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诉被告(反诉原告)吕春桥、被告周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吕春桥、被告周娜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吕春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茂名市城区昊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茂名市城区昊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的申请和被告(反诉原告)吕春桥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茂名市城区昊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2、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吕春桥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茂名市城区昊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吕春桥负担。审判员  周理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