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辖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董付文、赵荣等与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付文;赵荣;张记征;张双杰;张园园;张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绍辖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祝保全,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付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记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双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园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蒋涛。 法定代理人张记征,系张双杰、张园园、张蒋涛的父亲。 上诉人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依法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客车目的地是发往温州,原审法院以受害人董冷霞在诸暨市路段下车即认定为目的地理解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运输始发地的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或目的地温州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害人董冷霞于2011年5月18日乘坐车号为豫L×××××客车从河南到诸暨,在沪昆高速诸暨段硬路肩下车横穿高速公路至慢速道时,被其他车辆碰撞死亡。据此,原审法院以董冷霞下车地为目的地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陆卫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玉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