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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湖商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汪惠华与傅明娣、沈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惠华,傅明娣,沈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湖商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惠华。委托代理人:朱国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明娣(又名付明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国建。上诉人汪惠华因与被上诉人傅明娣、沈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吴兴区人民法院(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核材料,询问双方当事人,本案在二审判决前,上诉人汪惠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明确,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惠华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2422元,由上诉人汪惠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晓玲审 判 员  姜 铮代理审判员  闵海峰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