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镇商初字第652-1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铜××有限公司与陈甲、谷甲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铜××有限公司,陈甲,谷甲,谷乙,陈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镇商初字第652-1号原告:宁波××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某。被告:陈甲。被告:谷甲。被告:谷乙。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铜××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甲、谷甲、谷乙、陈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铜××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甲、谷甲、谷乙、陈乙价值人民币14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甲、谷甲、谷乙、陈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保全其相应等值财产(以保全清单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尚强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XX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