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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常建新与施迪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建新,施迪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57号原告:常建新,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慈溪市。被告:施迪展,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建新诉被告施迪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建新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常建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