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周法执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土门支行申请执行张某、吕某某、张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土门支行,张某,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2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土门支行。法定代表人卞某,任行长。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周至县辛家寨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土门支行申请执行张某、吕某某、张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12355.41元及利息(含执行费550元、执行费246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艇笋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赵建峰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有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