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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15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光华。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学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