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0022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1250(含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00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