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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邱成与被告黄兴伟、王云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成,王云会,黄兴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邱成。委托代理人冯剑飞,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佼洁。被告王云会。被告黄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成与被告黄兴伟、王云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成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邱成承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