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邱成与被告黄兴伟、王云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成,王云会,黄兴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邱成。委托代理人冯剑飞,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佼洁。被告王云会。被告黄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成与被告黄兴伟、王云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成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邱成承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