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终字第0920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月娥与被上诉人XX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月娥,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终字第09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月娥,女,193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襄垣县王桥镇王桥村人,务农,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杨长才,男,襄垣县王桥镇王桥村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杨志峰,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襄垣县王桥镇王桥村人,务农,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赵志强,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襄垣县古韩镇西王桥村人。上诉人高月娥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1)襄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月娥的委托代理人杨长才、杨志峰,被上诉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1)襄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栓成代理审判员 闫明先代理审判员 郜 平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左樱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