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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立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蔡绍华与尚晓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绍华,尚晓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456号申请人蔡绍华。被申请人尚晓峰。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驻地。申请人蔡邵华因与被申请人尚晓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尚晓峰驾驶的鲁Q×××××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或价值160000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尚晓峰驾驶的鲁Q×××××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6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