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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辖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邵根良与丁立新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立新,邵根良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立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根良。上诉人丁立新因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知初字第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湖州市长兴县,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浙江省绍兴县为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