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德中法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瑞隆置业有限公司等与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夏津县双鸿巾被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瑞隆置业有限公司,魏建国,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夏津县双鸿巾被有限公司,德州双鸿集团有限公司,李光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德中法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国,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520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瑞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国,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520号。申请执行人魏建国。被执行人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宝才,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夏津县双鸿巾被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光岭,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双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光岭,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光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德中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民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夏津县双鸿巾被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夏津县经济开发区的54.28亩土地(证号:夏国有(2004)第0248号,面积:66665.49平方米,实际实用面积:46762.00平方米),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未经本院许可,禁止对夏国有(2004)第0248号土地办理过户手续,暂停对山东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证使用权(夏国用(2011)第127号)的发放,禁止该宗土地设定抵押、转让或出租等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化忠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国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