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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国娟与王雷、青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娟,王雷,青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商初字第332号原告国娟,女,汉族,1967年5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被告王雷,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汇商国际C1202室。原告国娟与被告王雷、青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雷住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在上述地址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的被告王雷未能查找到,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国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 敏审 判 员 赵 卿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洪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