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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郭海平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平,西安瑞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郭海平,无业。被执行人西安瑞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测绘科技大厦B座604A室。法定代表人胡军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郭海平诉西安瑞泰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款纠纷的(2011)碑执字第456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先后两次履行了241710元。之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分三次履行了316474元。以上案件款已发还申请人。本案执行标的为541295元及诉讼费、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