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随学诉被告屈小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随学,屈小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008号原告杨随学。委托代理人马传西,系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小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随学诉被告屈小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冉小冰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