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阳执字1590-1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宫振友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振友,杨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1590-1号申请执行人:宫振友,农民,莱阳市龙旺庄办事处北龙旺庄村14号。被执行人:杨文胜,莱阳市文化小区24号楼1单元1201室。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宫振友与被执行人杨文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0)莱阳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德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