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莱阳执字1590-1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宫振友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振友,杨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1590-1号申请执行人:宫振友,农民,莱阳市龙旺庄办事处北龙旺庄村14号。被执行人:杨文胜,莱阳市文化小区24号楼1单元1201室。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宫振友与被执行人杨文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0)莱阳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德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