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1655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静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羊村第五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羊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羊村第五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655号原告王静。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羊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杨卫东,系该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羊村第五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羊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06元。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沙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