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泉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黄灿阳、南安建明石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灿阳,南安建明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黄灿阳,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系丰泽区点石文化传播中心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洪国达、黄有明,福建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安建明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滨海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张建福,总经理。申请人黄灿阳以其享有诉争摄影作品著作权,被申请人非法使用在其宣传册中,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等为由,于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址在泉州市剌桐路淮云阁B-1601室及南安市石井镇滨海工业基地中所有存有申请人摄影作品的电脑、印有被申请人宣传册等材料。申请人并已提供初步证据。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灿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采取扣押、拍照、复制、制作笔录等方法,对被申请人南安建明石业有限公司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予以保全。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牡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