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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路商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商业银行、浙江××商业银行与被告汪某某、黄某某为信用卡与汪某某、黄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商业银行,汪某某,黄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路商初字第1480号原告浙江××商业银行,住所地台州市××官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浙江××商业银行与被告汪某某、黄某某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对被告黄某某与案外人苏菊琴、黄薇、黄莉莎共有的坐落于黄岩区江口街道太阳新村63幢2号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鹏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某、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商业银行起诉称:2010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汪某某签订泰隆贷记卡领用合约,核定被告在100000××内进行合法透支,包括取现和p0s机等刷卡消费,被告同行取现的,应按笔支付取现金额千分之二的手续费,并应按日计付万分之五的利息;跨行取现的,被告应另行支付2元/笔的手续费。同日,原告与被告黄某某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黄某某为被告汪某某的贷记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自贷记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0年2月11日,被告汪某某领取了泰隆贷记卡。2011年6月14日,被告汪某某偿还101500元,结清前期欠款后尚有余额1458.32元。同日,被告汪某某取现100000元,产生取现手续费197.08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汪某某未偿还透支本息,被告被告黄某某亦未代偿。现要求被告汪某某偿还贷记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8541.68元、利息2998.63元、滞纳金938.40元、取现手续费197.08元、未全额还款手续费275.92元,并支付自2011年7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黄某某负连带责任。被告汪某某、黄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反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泰隆贷记卡领用合约、保证合同、领卡密函签收单、对帐单各一份,证明被告汪某某经黄某某担保向原告申领了泰隆贷记卡,尚欠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8541.68元、利息2998.63元、滞纳金及费用1411.4元及后期利息、滞纳金的事实。经开庭审理,两被告未到庭,且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通知及举证材料后,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应为有效。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截止2011年7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款本金98541.68元、利息2998.63元、滞纳金938.40元及取现手续费197.08元、未全额还款手续费275.92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汪某某、黄某某自愿成立贷记卡的领用、担保关系,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汪某某尚欠原告贷记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8541.68元及利息、滞纳金、费用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黄某某系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负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商业银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8541.68元、利息2998.63元、滞纳金及费用1411.4元并支付后期利息、滞纳金(自2011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认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黄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人民币2320元,由被告汪某某负担,被告黄某某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陈鹏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