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徐萍与刘善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萍,刘善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432号申请人:徐萍,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善娟(曾用名刘洪娟),女,成年,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徐萍与被申请人刘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善娟的房屋补偿款6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善娟(曾用名刘洪娟)的房屋补偿款600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