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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9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军,王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98号原告:钱建军,男,1969年1月生,汉族,淮南市人,淮南市经纬科技公司工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新华二村26楼3单元6室,身份证号340404196901230819。被告:王萍,女,1971年5月生,汉族,淮南市人,凯盛重工公司工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新华二村26楼3单元6室,身份证号340404710502086。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军与被告王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建军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建军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钱建军负担。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