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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穆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穆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817号原告:穆某,陕西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教师。被告:朱某,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第323医院老干部门诊部主任。原告穆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洁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某、被告朱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某诉称:其与被告朱某自结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离家出走,双方缺乏正常生活。被告朱某于2009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至今未归。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朱某离婚。被告朱某答辩:双方发生争吵属实,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同意原告穆某的离婚请求,愿意改善双方关系,争取夫妻和好。经审理查明:原告穆某与被告朱某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1991年婚生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在结婚后,因性格存在差异,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朱某多次离家,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穆某提交的结婚证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后,因性格差异,多次引发争吵,造成夫妻关系不睦,损害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忍让,共同创建美好幸福的夫妻生活。庭审过程中,经调解,被告朱某表示,愿意取得原告的谅解,改善夫妻关系。原告穆某也应该念及以往夫妻感情,慎重考虑离婚问题,故原告穆某请求与被告朱某离婚,与法有悖,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判决如下:原告穆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穆某负担(该款已由原告穆某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霞审判员 张晓洁审判员 吴云举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