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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1-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葛某诉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512号原告葛某,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雷某某,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申请撤回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