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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二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庆与被告刘小莉、杨建平、王体亮、第三人刘国良、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国庆;刘小莉;杨建平;王体亮;刘国良;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0884号原告刘国庆。委托代理人袁红斌,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莉。被告杨建平。被告王体亮。第三人刘国良。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庆与被告刘小莉、杨建平、王体亮、第三人刘国良、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良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庆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本院收取767元由原告刘国庆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