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高建勇与刘明明、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15号原告高某。被告刘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志 刚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