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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杜维权与慈溪市彩虹大药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维权,慈溪市彩虹大药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246号申请执行人:杜维权,男,194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彩虹大药房,住所地:慈溪市浒山三北西大街407号。法定代表人:倪世忠。本院在执行杜维权诉慈溪市彩虹大药房民间借贷纠纷(2009)甬慈商初字第765号一案中,查明慈溪市彩虹大药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倪世忠长期外出,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彩虹大药房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杜维权人民币134949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19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2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吉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