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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陆春鹏与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平,陆春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5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平,市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陆春鹏,市民。上诉人孙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孙平于2011年8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孙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亚莉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