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改萍与宝鸡市旺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改萍,宝鸡市旺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王改萍,女,生于一九六八年五月十六日,汉族,无业,现住大庆路第二干休所1号楼。被执行人宝鸡市旺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法定代表人王美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改萍与宝鸡市旺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0)金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退还租赁费32000元并赔偿其他损失3000元,本案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宝鸡市旺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财产于2010年元月已被陈仓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因其他案件执行查封,进入拍卖程序。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宏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