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童秀君与蔡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秀君,蔡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696号原告:童秀君。被告:蔡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任安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亮,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秀君诉被告蔡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秀君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蔡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秀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童秀君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宇敏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