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99-2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灵丽高媛与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灵丽,高媛,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99-2号申请执行人戴灵丽。申请执行人高媛。委托代理人戴灵丽,系高媛之母。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晓康,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每人14000元,共计2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调解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9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