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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鹿民二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鹿邑县骏迈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学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鹿邑县骏迈肥业有限公司,康学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鹿民二初字第164-1号原告河南省鹿邑县骏迈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骏红,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康学萍,女,现年44岁,住鹿邑县城郊乡南关行政村东南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鹿邑县骏迈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学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原告河南省鹿邑县骏迈肥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鹿邑县骏迈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刘峰一审判员  荆武成审判员  李伍班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