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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徐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76号原告:孙某某,男,1993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长发乡王子村民委*组**号。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系昌图县司法局大洼法律所法律工作者,住昌图县新创小区A区2号楼一单元502室。被告:徐某(曾用名徐某某),女,1992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七家子镇敖家村民委*组**号。被告:徐某,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徐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