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徐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76号原告:孙某某,男,1993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长发乡王子村民委*组**号。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系昌图县司法局大洼法律所法律工作者,住昌图县新创小区A区2号楼一单元502室。被告:徐某(曾用名徐某某),女,1992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七家子镇敖家村民委*组**号。被告:徐某,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徐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