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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彭某某,女。被告周某甲,男。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被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仓促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我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常因琐事对我拳打脚踢,进行非人性的折磨和侮辱,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的抚养问题依法判决,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偶尔吵架打闹,并非原告所述那么严重,且现在女儿因残疾没有生活能力,更需要父母的照顾,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4月6日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1994年农历二月初六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近年来,原、被告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1年4月份,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开始分居,同年8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本院与原、被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双方结婚至今长达十八年之久,不能稍有不如意即以离婚为解决方法。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以家庭责任为重,以爱心和包容与对方相处,以家庭幸福为目标,为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至于原告提出被告婚后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高辉人民陪审员  杨振西人民陪审员  东建明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世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