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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保奎与杨国才、杨国付、杨丽群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奎,杨国付,杨国才,杨丽群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45号原告杨保奎,男,192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付,男,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杨国才,男,195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98号10栋3单元22号。被告杨丽群,女,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奎与被告杨国才、杨国付、杨丽群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保奎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保奎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国付、杨国才、杨丽群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奎撤回对被告杨国才、杨国付、杨丽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保奎负担。审 判 长  俞建良人民陪审员  刘淑蓉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