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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蒙民一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蒙民一初字第1340号原告白某某,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孙某某,男,42岁,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双涧镇。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长淮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长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