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蒙民一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1-08-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蒙民一初字第1340号原告白某某,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孙某某,男,42岁,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双涧镇。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长淮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长林 更多数据: